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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证券破产案审理终结 追回破产财产3.48亿


来源:延边家教网 日期:2011-12-21

深圳市中级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历经5年半的审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鹏证券”)破产案现已终结,法院最终确认86家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43.9083亿元,实现普通债权清偿率26.51%,得到上级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该案是全国首宗顺利审结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内地券商破产第一案

大鹏证券破产案是中国内地券商破产第一案。大鹏证券注册资本为5亿元,后增资扩股到15亿元。经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鹏证券资不抵债金额达27亿多元。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0月13日同意大鹏证券清算组依法申请大鹏证券破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鹏证券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经关闭清算,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还债。法院裁定,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并指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2006年1月24日,大鹏证券被深圳中院宣布破产。

今年6月9日,大鹏证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暨第四次破产财产分配会议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6月27日,深圳市中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的申请裁定认可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鉴于本案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破产清算组已提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该案破产程序。

分配方案获高票通过

据深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国新介绍,该院在受理大鹏证券破产案后,制定一系列工作规范,平稳实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从行政清算程序到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立即选任了多位具有丰富破产清算经验且所在机构具有较强的破产清算专业团队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组成破产清算组,并在法院与管理人的职能定位上,明确区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明确管理人的报告义务,明确管理人接受监督的义务,明确管理人接受考核的义务,使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在破产审理期间,为了让债权人及时掌握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法院指导破产清算组与债权人委员会保持紧密联系,定期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构建起良好的沟通平台。

大鹏证券四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均获债权人会议80%以上高票通过。

确立再贷款债权预申报制度

在债权处理及破产财产追收方面,法院出于维护行政处置程序严肃性和保护行政处置程序交易稳定性的考虑,对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程序产生的费用,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为破产费用予以处理;由于证券公司破产案涉及国家收购个人债事宜,法院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未实际发放再贷款的情况下以其收购额度先行申报债权,确立了证券公司破产案中再贷款债权的预申报制度。

结合证券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债权形成原因,法院参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政策,对大鹏证券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名为合作投资,但约定了保底条款或高利率的合同,认定为借款合同;与债权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委托资产存放于委托人账户内的,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委托理财协议有效;但与债权人在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保证客户证券买卖取得固定收益或赔偿买卖损失的,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归于无效,认定此固定收益或赔偿损失款不计入破产债权。

在大鹏证券最后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中,深圳中院通过资产清收方式追回的破产财产共计3.48亿元,约占全部破产财产总额的四分之一;共计收回关联公司债权1.02亿元,基本解决了大鹏证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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